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车的车位归谁所有
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,按以下情形确定: (1)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; (2)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 业主享有的权利如下: 1、该业主对其购买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排他的所有权; 2、也有权参与业主利益的组织; 3、所有权所对应的专有部分,业主可以单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
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,按以下情形确定: (1)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; (2)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 业主享有的权利如下: 1、该业主对其购买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排他的所有权; 2、也有权参与业主利益的组织; 3、所有权所对应的专有部分,业主可以单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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